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2008年6月24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四日。2013年2月25日又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罗娜、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701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胡某有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胡某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款、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三千八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止。罚金、赃款、违法所得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