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2013)台椒刑初字第5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3年4月1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5次人民币59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退赔赃款五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止。罚金、赃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赃物移动电话二部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