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2010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同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0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903号起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6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龙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量刑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龙某辩解起诉书指控的第1、2节在章安盗窃,自己在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情况下主动交代,是自首,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2节同种犯罪,是认罪态度好,但不是自首,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对要求从宽处理的意见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计人民币五千二百七十九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四年七月十九日止。罚金、赃物折价款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姜莉
书记员: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