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一审 · 2013

徐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台椒刑初字第2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2012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国宏、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3次价值人民币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一月九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陶厘聂

书记员:杨丹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