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镜琳,该公司员工。被告资源县邮电公寓餐厅。
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诉资源县邮电公寓餐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新红
书记员:唐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