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贤,该公司刘口营业部主任。被告邓建岭。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被告邓建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红卫审判员:李彦爽审判员:赵彦聪
书记员:冯红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