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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刘汉臣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安民二初字第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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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汉臣。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负责人:李民,总经理。被告:安平县云隆通信。负责人:穆建雄,该通信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汉臣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安平县云隆通信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告在答辩中提出安平县云隆通信的直接经营者穆云娟因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尚未审结,案件事实暂无法确认。要求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二被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刘汉臣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冯香暖

书记员:安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