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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徐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河商初字第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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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新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驻河口区中心路以南、河颐小区以西。负责人:杨广生,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克学,山东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薄某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河口分公司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判长:薄一才审判员:孙卫国审判员:谷春辉

书记员:戴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