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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林青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将民初字第2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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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35455-6),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七星街**。代表人黄美长,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守清,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将乐县。被告林青秀,女,成年人,汉族,居民,住将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与被告林青秀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去向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蔡惠斌

书记员:李绍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