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与许伯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玉区法民初字第177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正文,该公司员工。被告许伯珍,女,成年,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与被告许伯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许伯珍的起诉。

审判员:杨燕玲

书记员:杨玉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