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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黄国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博民初字第1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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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法定代表人梁晋永,总经理。被告黄国才,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博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被告黄国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山

书记员:王大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