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民主北路**。法定代表人肖慧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正文,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新海,男,成年,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与被告王新海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州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新海的起诉。
审判员:杨燕玲
书记员:杨玉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