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晓朋,男,汉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出生,友朋饭店业主。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局局长。
原告赵晓朋与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晓朋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凤双审判员:赵显人民陪审员:崔汝欣
书记员:郑志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