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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赵晓朋与深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深行初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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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赵晓朋,男,汉族,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出生,友朋饭店业主。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张建英,该局局长。

原告赵晓朋与被告深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要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晓朋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晓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杜凤双审判员:赵显人民陪审员:崔汝欣

书记员:郑志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