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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白国恒玩忽职守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遂刑初字第3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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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本科毕业,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兼民政所所长,2010年11月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2013年任遂平县嵖岈山镇副镇长,住遂平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5月24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3年9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9月24日因涉嫌犯贪污罪经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9月25日由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珍,遂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3)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白某某及其辩护人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白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任民政所所长期限有误。低保是动态管理,随时可增可减,在其不任民政所长期间的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而享受低保的损失数额不应由其承担责任。辩护人辩称,1、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67户材料不全和14户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检察机关并未逐户核实情况就视为不合格,这种认定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低规定的精神;2、2010年9月份白某某已不任民政所所长职务,因此,不应承担第四季度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领取低保金造成的损失;3、造成B类低保人员申报材料不全,是因为具有最终审批权的民政部门没有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错不在白某某,根据申报程序首先是居委会采取“四议两公开”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再分类,后初审、报批,最后由民政局把关审批,关于退休人员因没有信息共享平台,白某某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综上,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宣告白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9月30日,被告人白某某在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负责城市低保审核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和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所提供的相关申报材料和年审材料不认真进行审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也不认真进行审查核实,致使67户未按规定提供申报材料和年审材料的人员,以及14户家庭收入状况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人员通过了城市低保审核及审批,并最终导致遂平县财政向上述不应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共计4414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 (1)遂平县公安局车站派出所出具的白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白某某的身份情况。(2)遂平县委组织部遂组干(2008)32号文件。证实2008年10月任命白某某为车站镇民政所所长。(3)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白某某的任职情况证明。证实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白某某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2010年5月至2010年10月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兼民政所所长。(4)复印的遂平县委组织部遂组干(2010)13号文件,证实2010年5月10日任命白某某为车站街道办事处综治办主任。(5)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办事处委托车站民政所负责辖区内城镇低保和农村低保工作。(6)中共遂平县车站街道工作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及车文(2010)29号文件。证实该办事处于2010年9月30日请示拟解聘白某某的民政和劳动保障所所长职务。(9)遂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遂编(2009)5号文件,证实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是车站街道办事处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职责为负责民政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及辖区内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等涉及民生工作。(10)遂平县民政局低保中心提供的车站街道办事处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名单及享受城市低保情况统计表。(11)遂平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出具的遂平县城乡低保2010—2012年领取标准情况,并证实2013年第一季度按2012年标准发放;2012年、2013年春节补贴城市为300元/人;2012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820元/人月,按照40%计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为320元/人月。(12)遂平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车站街道办事处领取退休工资的退休人员名单及领取退休工资的情况表。(13)2010年度,领取城市低保金84户的档案材料(材料不齐全)、15户领取低保金的同时领取养老保险金,且其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4)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调取的2010年车站街道办事处领取城市低保金涉及18户人员名单及该18户对象年审登记表及调查材料。证明该18户符合享受低保条件。(15)遂平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遂平县民政局低保中心2009年至2012年审档案材料已全部报送检察院审核。2、鉴定意见 (1)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驻检司鉴(2013)19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意见:遂平县民政局2010年发放车站街道办事处城市低保金“表一”中84户人员475200元;“表二”中15户人员76440元,合计共发放城市低保金551640元。(2)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驻检司鉴(2013)43号司法会计鉴定书,鉴定意见:遂平县民政局2010年发放车站街道办事处涉及18户低保人员领取城市低保款的数额为110160元。3、其他证据材料 (1)遂平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2013年遂平县城市低保资金发放的程序、低保金拨付和发放情况。(2)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源信用社出具的证明。证明遂平县民政局开立民政城镇低保账户,户名:民政城镇低保,账号:503200126220********。遂平县民政局将所发放的低保款转入该账户,根据民政局提供城镇低保发放明细表,每季度根据民政局提供的城镇低保发放明细表存入个人账户中。(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白某某2013年5月21日到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4、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城市低保的申请审核程序以及发放条件,以及居委会及民政所在审核的过程的职责等事实,所证内容与上级文件精神一致。同时证实,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所长白某某没有具体安排,申请人只要提供材料,我们没有初审,不管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合格,没有入户调查、也没运用“4+2”工作法进行民主评议、公示,就直接把材料报给民政所,由民政所决定是否享受低保待遇。还证实,申请(审批)登记表内个人申请和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情况是怎样填写的其不清楚,但不是其居委会填写的,经辨认社区居委会意见栏上王某的签名不是其签的。申请低保人员档案材料里附的只有户口簿、身份证,因为当时办事处民政部门没有要求提供家庭收入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证人王某(2009年至2010年8月任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副所长)的证言。证明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白某某及其他人员的分工及工作职责情况,并证实办理低保申请的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的具体情况。(3)证人柒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车站街道办事处人民路居委会任职期间的城市低保工作开展情况,并证实白某某当时安排其负责居委会的低保工作,因其不愿干和白某某吵了一架,白某某就安排王某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后其带一个组在包村干部钟树威监督、指导下进行的调查,最后将名单和入户调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报给王某,王某报给民政所。申请(审批)登记表上的公章,王某问其要走交给李辉,李辉拿着公章在民政所统一盖的。申请(审批)登记表内个人申请及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情况是怎样填写的不清楚。(4)证人张某某(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其分管民政工作期间,所长白某某负责所里全面工作,2009年10月县里给全县各民政所长、分管副职召开会议,传达遂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平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办事处又通知各村、居委会的支书、主任、文书开会培训,传达县里文件要求,同时办事处转发的也有县里的文件,并要求他们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开展低保工作。根据文件要求,民政所负责辖区内城市低保待遇申请的审核,指导居委会开展城市低保工作,定期核查本辖区城市低保家庭收入变化情况等,要采取入户调查、听证评审等形式对社会居委会上报的拟保家庭进行审核。至于所里如何开展城市低保工作的,所长白某某也没有具体汇报。(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对低保工作首先应该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定期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取消,对新增低保户和原有低保户每年10月份由低保中心、民政所、居委会三家联合年审。县民政局每年下发的有年审工作方案,要求涉及病、残、亡、单亲、离异、在校大学生等特困家庭,必须同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出院总结算清单、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火化证、离婚证、残疾证等相关材料。但有些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只要提交个人申请表也给其上报了。按规定申请人申请B类低保应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也要求居委会对申请B类的申请人提供齐全相关证明材料,但实际工作中居委会没有给提供齐全,想着还有县民政局把关,所以没有严格审查,就直接把拟保户名单和材料上报给县民政局低保中心了。按规定,对申请低保人员应该去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要求劳动保障部门提供车站街道办事处领取企业、事业养老保险金的全部人员名单,劳动保障部门未提供,因此,民政所不能掌握退休人员状况。(6)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月之前其车站民政所共6所人,所长白某某负责所里全面工作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查明的事实,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遂平县车站街道办事处民政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对辖区内低保人员的申请、审核、申报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80余户200余人在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低保金441480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白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010年第四季度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所领取低保金造成的损失,系白某某在任期间为严格审核审批所致,故其及辩护人所辩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因白某某未能严格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列》、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列》实施细则及遂平县人民政府遂政(2009)61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并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故辩护人所辩其均不构成犯罪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虽然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但民政所的审核把关只是低保申报工作中的一个环节,致使本案危害后果的发生,还存在多种条件和因素所致,系多因一果,鉴于公诉机关认为白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白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海水审判员:袁毅审判员:谢军凤

书记员:王胜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