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建萍,因涉嫌犯贪污、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贪污罪、受贿罪于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辩护人陆X俭,广西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繁茗,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转为取保候审。辩护人甘X朋,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曾繁蔚,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3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覃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萍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被告人曾繁茗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曾繁蔚犯受贿罪,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萍及其辩护人陆X俭、被告人曾繁茗及辩护人甘X朋、被告人曾繁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曾繁茗收受人民币12500元的犯罪事实。1、2011年5月某天,被告人曾繁茗利用分管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潘X英请托下安排1个危房改造指标给曹X金。2012年4月某天,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后,被告人曾繁茗在潘X英家门口收受潘X英送的好处费2000元。2、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曾繁茗利用分管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覃塘镇龙岭村主任马X伟的请托下安排1个危房改造指标给龚X光。2012年12月某晚,被告人曾繁茗在覃塘镇04街新镇西饭店门口收受马X伟送的好处费2000元。2013年春节前不久,被告人曾繁茗在贵港市区丰宝小区门口收受马X伟送的好处费1000元。3、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曾繁茗利用分管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覃X洲请托下安排1个危房改造指标给韦X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曾繁茗在贵港市区丰宝小区门口收受覃X洲送的好处费1500元。4、被告人曾繁茗在担任覃塘镇组织委员期间,帮助覃塘镇甘碑村委争取得到1.4万余元的村委办公楼装修经费和3万元修路款。2012年4月份被告人曾繁茗在办公室收受甘碑村委支书周X明送的好处费3000元。5、2012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曾繁敬利用分管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在陆X兴的请托下安排1个危房改造指标给韦X丽。2012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曾繁茗分两次收受陆X兴、韦X丽夫妇送的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曹X金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曹X金于2012年2月3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2、龚X才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龚X光于2012年8月2日以其儿子龚X才的名义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和2013年1月9日收到补贴款各人民币8800元,共17600元。3、韦X双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韦X双于2012年7月31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和2013年1月9日收到补贴款各人民币8800元,共17600元。4、记账凭证及相关材料,证实覃塘镇甘碑村委于2011年9月得到装修村委办公楼工程补助款14920.8元;于同年12月得到道路扶贫款30000元。5、韦X丽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韦X丽于2012年10月15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得8800元,2013年1月9日得8800元。6、证人潘X英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1年其找到曾繁茗帮忙调剂了一个危改指标给曹X金,后曹X金也顺利得到了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2012年4月份左右,其受曹X金委托在其家门口,将曹X金给的2000元好处费给曾繁茗。7、证人曹X金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委托潘X英帮忙找到一个指标。2012年4、5月补贴款到位后,其便交给潘X英2000元,让其帮忙请有关领导吃饭。8、证人马X伟的证言,证实龚X光是南广高铁拆迁户,政府部门在和龚X光商量拆迁事宜时,为了得到其顺利同意拆迁,附加给龚X光一个农村危房改造指标。龚X光得到指标后,想以其儿子龚X才的名义多要一个指标,便委托其帮忙送钱给曾繁茗。其2012年12月的一天,其和龚X光在覃塘镇04街君康饭店吃饭时,龚X光交给其5000元,后其约曾繁茗到覃塘镇君康饭店吃饭后,在曾繁茗开来的黑色小轿车上,通过车窗交给曾繁茗3000元;同年年底的一天,其路过龚X光家门口时,龚X光交给其2000元,其便于2013年春节前在贵港市区丰宝小区门口交给曾繁茗1000元。9、证人龚X光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申请过两次危房改造补贴款,第一次是2011年以其名义申请,得到补贴款16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以其儿子龚X才名义申请,得到17600元。第二次以其儿子龚X才名义申请时,分二次送给马X伟7000元,第一次是2013年1月的一天,第一笔危房改造补贴款8800元到账后,其打电话约马X伟到覃塘镇君康饭店吃饭,吃饭前在马X伟开来的吉利车上给马X伟5000元;第二次是同年2月份,第二笔危房改造补贴款到账后,其在覃塘镇新镇西附近送给马X伟2000元。10、证人覃X洲的证言,证实其于2012年6月份通过朋友在其家中认识曾繁茗。后姚山村的亲戚韦X双申请危房改造,其便找曾繁茗帮忙安排一个指标。X双于2013年1月拿到补贴款后,给其1500元,叫其拿去请领导吃饭,其便在家中将1500元给了曾繁茗。11、证人周X明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自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8日任甘碑村村委支书。因曾繁茗为甘碑村委办公室装修争取到经费14000多元和为争取到扶贫款30000元,为感谢曾繁茗,其于2014年4月代表村委送给曾繁茗3000元。12、证人韦X丽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其丈夫陆X兴找到曾繁茗,让曾繁茗帮忙安排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后曾繁茗帮忙拿到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因其丈夫长期外出打工,其便以其名义申请,并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2013年1月左右,约曾繁茗到其在覃塘镇经营的婚纱店,通过曾繁茗开来的车窗,其给曾繁茗现金2000元。另外,2012年年底,其丈夫陆X兴在婚纱店门口还给曾繁茗1000元。13、被告人曾繁茗的供述,证实2011年上半年,潘X英向其要两个危房改造指标给其亲人,其便给了两个2011年度的危房改造指标潘X英。同年4月其受潘X英电话之约,开车到潘X英家门口,收受了潘X英给的2000元。2012年年度指标下来后,其根据马X伟的要求将一个指标放到龙岭村,但申请人的名字其记不起来,后马X伟分二次交给其好处费3000元,第一次是在覃塘镇新镇西饭店前给2000元,第二次是在其居住的丰宝小区门口收取1000元。2012年其跟随覃塘镇原副镇长陈X到“阿周”家吃饭,“阿周”提起有个亲戚韦X双申请了危房补贴,叫其帮忙,其便叫刘建萍留个指标给“阿周”,后韦X双在其打招呼的情况下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2013年春节前,其在丰宝小区门口收受“阿周”送的好处费1500元。因覃塘镇甘碑村委办公室的办公条件比较差,其在覃塘镇政府工作期间,支持甘碑村委的工作,为村委办公楼和党建点的建设争取得上级拨款,为此,甘碑村村委支书周X明于2012年4月在其办公室送给其3000元。2012年5、6月份左右,陆X兴找到其,要求帮忙弄一个危改指标,其表示同意,后其将一个危房改造指标给了陆X兴,陆X兴便以妻子韦X丽的名义申请补贴款,并得到了17600元。2013年初补贴款到位后,其在韦X丽在覃塘镇经营的婚纱店门口收受韦X丽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不久其开车路过韦X丽的婚纱店时,其又收受韦X丽丈夫陆X兴送的1000元。后其和刘建萍一起在贵港市区港宝街附近的琼山羊肉馆吃饭时,其将韦X丽送的2000元中的1000元给刘建萍。二、被告人刘建萍收受5000元的事实1、覃塘镇周村文书刘X星为感谢被告人刘建萍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的关照,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刘建萍2000元。具体如下:2012年春节左右,被告人刘建萍在民政办公室收受刘X星送的好处费1000元。2012年3月的某天,被告人刘建萍在刘X星带去周村某危房改造户拍照核实时,收受刘X星送的好处费500元;2012年4月某天,被告人刘建萍在刘X星带去危房改造农户刘X礼家拍照核查时,收受刘X星送的好处费500元。2、2012年春节前的某天下午,姚山村文书陆X成为了感谢被告人刘建萍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的关照,在被告人刘建萍的办公室送给刘建萍好处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证人刘X星的证言,证实现任覃塘镇周村文书,主要负责五保、低保、危房改造工作。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到覃塘镇政府办事时,刘建萍说其他村干部都收有农户送的钱,不知道你有没有?其知道是刘建萍对其的暗示,几天后,其借送危房改造资料到民政办时,送给刘建萍1000元,后于2012年3月刘建萍到村民黄X莲家拍照时,其送给刘建萍500元,同年4月份左右,其利用带刘建萍到刘X礼家拍照时,又送给刘建萍500元。2、证人陆X成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自2005年8月起任姚山村委副主任、文书,负责村委报账、统计和民政工作。因为刘建萍是覃塘镇政府民政办主任,为了更好开展工作,其于2012年清明节左右的一天中午,在覃塘街上送给刘建萍3000元。3、被告人刘建萍的供述,证实其分三次收受周村村文书刘X星送的好处费2000元,第一次在2012年春节左右,刘X星到其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1000元;第二次是2012年上半年,刘X星在带其到周村一农户家拍照时,送给其人民币500元;第三次2012年上半年,刘X星父亲申请危房补贴,在带其到其父亲家拍照时,送给其500元。2012年春节前的某天下午,姚山村文书陆X成在其办公室送给其好处费3000元。三、被告人刘建萍、曾繁茗共同收受4000元的事实。2011年年底,被告人曾繁茗、刘建萍在核查、验收过程中发现谷罗村的孙X明、杨X慧不符合申请条件。为了协调应对上级检查验收,被告人曾繁茗与刘建萍商量决定收取孙X明、杨X慧共4000元作为协调费,后被告人曾繁茗吩咐谷罗村村干部刘X廷、杨X强负责收取。2012年3月份,刘X廷去收取孙X明3000元后在谷罗村村委办公室将2000元交给曾繁茗。2012年3月份,杨X强去收取杨X慧2000元后在被告人曾繁茗办公室将2000元交给被告人曾繁茗,被告人曾繁茗收到上述4000元后不久,在覃塘镇民政办公室分给被告人刘建萍2000元。2012年5月底,刘X廷告知被告人曾繁茗其在检察机关交代送2000元给曾繁茗的情况后,被告人曾繁茗因担心检察院调查,便和刘建萍将共同收受的4000元退回给刘X廷、杨X强。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孙X明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孙X明于2011年9月2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月30日得4000元,3月1日得12000元。2、杨X慧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杨X慧于2011年5月27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1年12月31日得4000元,2012年3月1日得12000元。3、证人孙X明的证言,证实其于2001年已建起两层平顶楼。2011年上半年其以其父亲所建的,现在用来做厨房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后镇政府民政办的一个男工作人员下来对其旧瓦房进行拍照,后见到其所建的两层楼房。2011年9月份其新建楼房打好楼顶时,刘X廷带领镇民政办的工作人员前来拍照验收后认为其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的条件,需要给一些茶水费,其表示同意。2012年4月其得到第二笔补贴款,刘X廷打电话说,其的房子不符合领取补贴款的条件,需要2000元去活动,其便拿了3000元到村委会交给刘X廷。4、证人杨X慧的证言,证实其爱人容X伟是覃塘街人,属非农业户口,因其是农业户口,所以不能将户口迁到其丈夫家中,户口也留存谷罗村。其手有残疾,属残疾人。2011年其以其父母在谷罗村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得到的补贴款实际用来建造以其亲家钟X光名义得到的覃塘社区13队在瓦沽岭的南广铁路回建房。后来前来拍照的镇政府工作人员称其新建二层楼房没法通过验收,其便给杨X强2000元,叫其帮忙送给镇领导,后通过验收,同年5月杨X强将2000元退回给其。5、证人刘X廷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现任谷罗村村委文书,2010年起负责民政方面的工作。2011年5、6月间,孙X明把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有关证件交给其后,其便带覃塘镇民政办的谭X持到孙X明家拍照,后谭X持说孙X明新建的房子面积不够,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条件,需要活动一下,叫找时任覃塘镇组织委员的曾繁茗,其将情况和孙X明说,孙X明同意。2013年3月孙X明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后,其打电话告知孙X明要拿2000元去活动,孙X明便交给其3000元,后在谷罗村村委办公室交给曾繁茗2000元。6、证人杨X强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现任谷罗村村委支书。其姑杨X慧于2011年申请危房改造补贴,2011年年底覃塘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去验收时发现杨X慧所建房屋不符合危房改造验收标准。后杨X慧拿2000元钱给其帮忙请领导吃饭进行疏通。2012年3月份,其利用到镇政府开会的机会,将杨X慧危房改造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告知曾繁茗,请其帮忙搞通,曾繁茗推托一下便收下2000元。2012年5月底,刘X廷被检察机关传唤问话后,曾繁茗和刘建萍开车到村委附近,在车上,退回2000元给其,退回2000元给刘X廷。7、被告人曾繁茗的供述,证实2011年年底左右,民政办工作人员到谷罗村验收2011年度危房改造补贴农户新房时,发现有两户不符合条件,其便对刘X廷和杨X强说上面如果来抽查,肯定没办法通过。2012年年初时,贵港市和覃塘区两级危改办到覃塘镇抽查危房改造情况,其便与刘建萍商量后决定让两个农户交钱上来请来抽检的领导吃饭,并把这个想法告知刘X廷和杨X强,让两人去收农户的钱,刘X廷和杨X强也同意。2012年3、4月,其到谷罗村征地,在村委办公室,其收下了刘X廷给的现金2000元,不久,杨X强也到其在覃塘镇民政办的办公室交给其2000元。后其分给刘建萍2000元。同年5月底,其到谷罗村委办事,刘X廷告诉其检察机关找其问话时,已将收受农户的钱的情况告诉检察院,其怕出事,经与刘建萍商量后,于第二天和刘建萍开车到谷罗村委,在其车上将4000元退给刘X廷和杨X强。8、被告人刘建萍的供述,证实谷罗村的孙X明、杨X慧申请危房改造补贴,但在验收时,两户都不合格,2012年底贵港市和覃塘区两级危改办到覃塘镇抽查危房改造情况,由于孙X明、杨X慧两户不符合条件,担心被抽查到,其和曾繁茗商量后,要求两户各拿3000元,请两级验收人员吃饭,以利于把这件事搞通。后曾繁茗便吩咐谷罗村文书刘X廷去收孙X明的3000元,谷罗村支书去收杨X慧的3000元,但杨X慧只给2000元。后因没有抽到孙X明、杨X慧两户,其和曾繁茗便把收到刘X廷将交来的2000元和杨X强交来的2000元,决定各分2000元。2012年7月份左右,刘X廷被机关传唤问话后告知其和曾繁茗,已将其和曾繁茗收受孙X明、杨X慧的好处费情况告知检察院,其和曾繁茗便于当天将钱退4000元孙X明和杨X强。四、被告人曾繁茗、刘建萍、曾繁蔚共同收受24000元的事实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曾繁茗、曾繁蔚经商量,利用被告人曾繁茗分管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指标安排给覃塘镇龙岭村农户后收取4000元,具体由被告人曾繁蔚与农户沟通并负责收取好处费。过后,被告人曾繁茗与被告人刘建萍商量,一致同意预留部分指标给龙岭村农户并每户收取2000元。被告人曾繁蔚与王X燕、陆X强、韦X庭、曾X生、陆X群等农户联系后,均同意申请得到危房补贴款后给予好处费,其中王X燕同意给8000元,其余4人各同意给4000元。后被告人曾繁蔚将上述农户达成的事宜告知被告人曾繁茗,被告人曾繁茗表示同意安排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给上述农户。被告人曾繁茗将上述名单交给被告人刘建萍,陆X群、陆X强、曾X生、韦X庭和王X燕均申请农村危房补贴款17600元。陆X群、陆X强、曾X生、韦X庭和王X燕得到补贴款后,按事前与被告人曾繁蔚的约定将共计24000元送给被告人曾繁蔚,被告人曾繁蔚收到钱后将钱送给被告人曾繁茗,被告人曾繁茗分给被告人刘建萍5000元,分给被告人曾繁蔚250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繁蔚退给曾X生、韦X庭人民币各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王X燕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王X燕于2012年3月1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2、陆X强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陆X强于2012年3月11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得8800元,2013年1月9日得8800元。3、韦X庭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韦X庭于2012年3月15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4、刘X桥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刘X桥于2012年3月16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得8800元,2013年1月9日得8800元。5、陆X群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陆X群于2012年5月18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得8800元,2013年1月9日得8800元。6、证人王X燕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其和曾繁蔚同在覃塘街一幢房子装修时,装修师傅说房子的主人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后曾繁蔚称其认识分管覃塘镇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可以搞到危房改造补贴款,但要给领导8000元好处费,其当时表示同意,但其提出好处费等危房改造补贴款到手后才支付,曾繁蔚也同意。2013年2月曾繁蔚告诉其第一笔危房改造补贴款8800元已到账叫其去领出来交给领导,其便到信用社领钱后交给曾繁蔚4000元。同年3月其领取第二笔8800元后,又交给曾繁蔚4000元。至今曾繁蔚也没有退钱。7、证人陆X强的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刚起新房,曾繁蔚来到其家中问是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其说没有申请,曾繁蔚便说其可以搞到指标,但要给好处费,其表示同意。后其分三次给了4100元曾繁蔚,第一次是2012年5月,其给曾繁蔚500元,第二次是在同年7月,其给曾繁蔚600元,第三次2013年2月,其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8800元后,其给了曾繁蔚3000元。8、证人韦X庭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曾繁蔚取得危房改造指标的。2012年12月左右,曾繁蔚告诉其第一笔补贴款已到达其在信用社的账户,叫其把钱领出来给茶水费,其把8800元领出来,给了2000元曾繁蔚,第二次于2013年1月和第一次一样,其领钱后又给曾繁蔚2000元。9、证人曾X生的证言,证实2012年5月份其准备起新房时,便找到曾繁蔚帮忙搞一个危改指标,曾繁蔚答应帮忙,其以其妻子刘X桥的名义写了申请。2013年春节前其得到17600元补贴款后,便拿了4000元好处费到曾繁蔚家中给曾繁蔚。后曾繁蔚将4000元退给其。10、证人陆X群的证言,证实2012年上半年,曾X忠告诉其,曾繁蔚可以找曾繁茗搞到危房改造指标,其便找曾繁蔚帮忙,曾繁蔚也答应。后曾繁蔚帮其找到一个危改指标。2013年春节左右,第一笔补贴款8800元到账后,曾繁蔚打电话叫其给4000元好处费曾繁茗,第二天曾繁蔚来到其家中,其便给了曾繁蔚4000元。后曾繁蔚怕被查,便通过曾X忠转回4000元给其。11、被告人曾繁茗的供述,证实2012年上半年某天,曾繁蔚找到其说帮村里的人搞几个危改指标,得到补贴款后村民会给好处费的,其表示同意,后其叫刘建萍留几个指标给其村里人,并说村民每个指标会有1000元-2000元好处费,刘建萍也同意。2013年补贴款发到农户手中后,其便让曾繁蔚去农户家中收好处费,收到好处费后曾繁蔚便打电话给其,其便到曾繁蔚家中拿钱,其去了二、三次便拿回了24000元好处费。后其按每户500元给曾繁蔚,共给2500元曾繁蔚。第一次曾繁蔚从农户手中收钱后,其便2013年1月份的某天中午约刘建萍到贵港城区港宝街好顺景饭店吃饭,在吃饭过程中给了刘建萍5000元,其分得16500元。12、被告人刘建萍的供述,证实2012年度覃塘镇的危房指标分配时,曾繁茗叫其留出几个指标给其村中的农户,并说每户收取2000元。其说符合条件便留,后曾繁茗把名单列出来给其,其便把指标留下来。2013年春节前,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到位后,曾繁茗在其车上给其好处费5000元,但具体曾繁茗得多少其不知道。13、被告人曾繁蔚的供述,证实曾繁茗是其堂哥,在覃塘镇负责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2、3月份快到春节了,其和王世燕同在一个工地做工,王世燕要求其找曾繁茗安排一个危房改造指标,并愿意将补贴款的一半给其和曾繁茗,其便找曾繁茗安排一个危改指标给王X燕。后其先后以每个指标收取4000元好处费,找曾繁茗帮助陆X群、陆X强、曾X生、韦X庭解决危改指标。2012年底,危改补贴款陆续到账,其便分别打电话给王X燕、陆X群、陆X强、韦X庭、曾X生,并分三次收取王X燕的8000元,陆X群、陆X强、韦X庭、曾X生各4000元,共24000元,并分四次交给曾繁茗。后曾繁茗以每个指标给其500元,其收到2500元。2013年6月曾繁茗被检察机关调查后,曾繁茗给其21500元,让其退给农户。其便自己拿出2500元,凑足24000元,其在三天后通过曾X忠转交给陆X群4000元,分别退给曾X生、陆X强、韦X庭各4000元,退给王X燕8000元。五、被告人刘建萍伙同他人贪污17600元的事实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刘建萍利用担任覃塘区覃塘镇民政办主任的便利,在开展危房改造的工作中与马X伟、韦X权共同商定,虚构闭X兰为危房改造对象,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7600元,后被告人刘建萍分得4000元,马X伟分得3000元,韦X权分得10600元。案发后,韦X权退出全部赃款176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闭X兰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相关材料,证实闭X兰于2012年7月10日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贴款,获有关部门批准。并分别于2012年12月26日得8800元,2013年1月9日得88000元。2、户籍证明,证实闭X兰是韦X权的妻子。3、证人闭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韦X权的妻子。2012年12月,其丈夫告知其,经与马X伟、刘建萍商量决定,以其名字申请镇政府剩下的一个危改指标,其不同意,但其丈夫不予理会。其丈夫韦X权写了申请后,马X伟搭其到桐岭屯事先准备好的房子拍照,后其分二次将补贴款领出来,交韦X权保管。2013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刘建萍、马X伟到其家中,刘建萍说被检察机关问话,并商量如何对付。第二天马X伟拿了7000元交给韦X权。4、证人马X伟的证言,证实其原任覃塘镇龙岭村委主任。2012年12月左右,其在覃塘镇政府开会结束后,刘建萍找到其说2012年度还有一个危改指标,问龙岭村是否想要?如果要,便写申请。其回到村后告知韦X权。韦X权经考虑后决定以其妻子闭X兰的名义申请,得钱后一起分,其表示同意,并到覃塘镇民政办告知刘建萍,刘建萍表示同意。后韦X权以闭X兰的名义申请,并套取危改补贴款17600元。后在覃塘镇光头佬饭店二楼,韦X权给其3000元,并告知其分给刘建萍4000元。2013年4月份刘建萍接受检察机关问话后,其和刘建萍来到韦X权家中商量如何应对?第二天其在村委将其分得的3000元和刘建萍分得的4000元一起退回给韦X权。5、证人韦X权的证言,证实其原任龙岭村委支书。2012年底左右的一天,马X伟告知其龙岭村危改工作已全部验收,但是还有一个指标任务没有完成,刘建萍提出以其妻子闭X兰的名义申请,后大家都得好处,其也表示同意。后大家一致商量以其妻子闭X兰作为危改对象申请,套取17600元补贴款。后其以其妻子闭X兰的名义办理相关材料后交到镇民政办,后马X伟便带其妻子闭X兰去拍照后,将照片交到民政办。后补贴款分二次打到其妻子闭X兰的存折,共17600元。第一笔款到账后,其和刘建萍、马X伟在覃塘镇04街光头佬饭店吃饭时,给刘建萍4000元,给马X伟3000元。剩下1800元属于其所有。2013年4月,第二笔款到账后,其听说检察机关下来调查,便把钱从其妻子的账户领出来,由其保管。同年4月份,刘建萍被检察机关调查后,刘建萍和马X伟来一起到其家中商量如何应对?第二天,马X伟便拿7000元给其。6、被告人刘建萍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底左右,其和民政办的工作人员验收2012年度申请危房改造农户的新屋时,发现有一户危改对象不符合资格,其决定取消。为完成这个指标,其打电话给马X伟,让马X伟来完成这个指标。第二天,马X伟提出由韦X权申请危房改造来顶替这个指标,其也表示同意。后韦X权以其妻子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并将有关材料交民政办后获得批准。2012年底左右危改补贴款便打到韦X权老婆的账户上。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中午,马X伟和韦X权约其到04街光头佬吃饭,韦X权分给其4000元,马X伟分得3000元。2013年4月中旬,检察机关对其进行问话,第二天其便和马X伟一起来到韦X权家商量对策,后其将4000元交给马X伟退给韦X权。六、被告人刘建萍、曾繁茗玩忽职守的事实被告人曾繁茗在贵港市覃塘区覃塘镇政府任组织委员分管民政工作期间,在领导、组织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负责领导、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危房改造农户的申请条件,并对危房改造申请提出乡镇一级的审核意见。被告人刘建萍在覃塘镇民政办工作期间,在开展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过程中,具体负责上门核查改造农户的申请条件,并对申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工作。被告人曾繁茗、刘建萍应当履行上述工作职责的时候,没有认真领导、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实,甚至没有核实危改农户的申请条件,也没有向相邻的群众调查核实危改农户的具体情况,在完全没有对农户危房进行危险级别评定的情况下,仅凭农户自述及村干部口述形成申报初步审核意见、乡镇一级审核意见,并且只是简单拍照应付了事,导致出现先建后报、冒名顶替、利用他人危房拍照顶替、原住房非危房、同一旧房或新房重复申请以及新建住房面积严重超标等不符合条件农户获得补助款的情况,造成了国家危房改造资金的流失。另查明,乡镇一级危房改造办对申请危房改造款农户的申请形成初审意见后,须送覃塘区危房改造办公室复核符合条件后才由财政部门将危房改造补贴款拨付给农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一、书证1、危房改造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证实覃塘镇姚山村的陶X金、黄X福、黄X家、陆XX、黄X光、陆X丽、姚X鹏、陆X东、陆X良、韦X双、黄X清、黄X高、李X兰、黄X良、黄X源、农X连、曾X献、黄X金、潘X宁、李X佑、占X玉、黄X娇、黄X康、何X文、李X先;龙岭村的何X贤、曾X令、陈X贵、陈X海、何X、曾X新、林X贵、林X福、马X荣、韦X城、韦X文、陆X群、覃X波、刘X桥、陆X芬、龚X才、韦X丽、覃X敬、覃X全、陆X强、闭X兰、黄X珍;谷罗村的戴X生、孙X本、杨X慧、张X权、丘X亮、罗X才、孙X明、刘X友、杨X革、曾X游;覃南村的黄X安、黄X升、曾X福、黄X华、黄XX、黄X生、黄X和、周X业、黄X太、黄X华、黄X南;珠砂村的李X廷、黄X衿、黄X秋、李X炎、李X康、姜X伟、蒙X开、覃X振、黄X荣、吴X礼等78户申请了危房改造补贴款,并获得批准。2、覃塘镇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汇总,证实覃塘镇姚山村的陶X金、黄X福、黄X家、陆XX、黄X光、陆X丽、姚X鹏、陆X东、陆X良、韦X双、黄X清、黄X高、李X兰、黄X良、黄X源、农X连、曾X献、黄X金、潘X宁、李X佑、占X玉、黄X娇、黄X康、何X文、李X先;龙岭村的何X贤、曾X令、陈X贵、陈X海、何X、曾X新、林X贵、林X福、马X荣、韦X城、韦X文、陆X群、覃X波、刘X桥、陆X芬、龚X才、韦X丽、覃X敬、覃X全、陆X强、闭X兰、黄X珍;谷罗村的戴X生、孙X本、杨X慧、张X权、丘X亮、罗X才、孙X明、刘X友、杨X革、曾X游;覃南村的黄X安、黄X升、曾X福、黄X华、黄XX、黄X生、黄X和、周X业、黄X太、黄X华、黄X南;珠砂村的李X廷、黄X衿、黄X秋、李X炎、李X康、姜X伟、蒙X开、覃X振、黄X荣、吴X礼等78户经验收,存在不符合危房改造补贴款发放条件。3、201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汇总表及验收表格,证实覃塘区两级危房改造部门对危房改造的验收情况。4、房屋照片,证实何X成、李X佑、刘X友、曾X游、杨X慧、刘X桥、陆X强、陆X群、马X荣、覃X波、覃X全、覃X敬、韦X文、韦X成、黄X太、周X业、黄X光、黄X清、陆X丽、姚X鹏、黄X新、黄X秋房屋外貌。5、危房改造补贴款记账凭证、发放清单及相关材料,证实覃塘区2011年度、2012年度危房改造补贴款已发放,上述78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已收到危房改造补贴款。二、证人证言,1、证人谭X持的证言,证实其现任覃塘镇残联专职委员,协助镇危房改造办拍照和整理资料。其到危房改造农户拍照都由分管领导和民政办主任安排。拍照分别拍旧瓦房、建设中的新房、建好的新房。到农户去拍照是根据村委干部指认那间房屋,便拍那间房屋。2、证人黄X华的证言,证实其是大学生村官,现在镇民政办工作。民政办由刘建萍负责具体工作,分管领导不直接安排工作。2012年危改工作开始前,曾繁茗和刘建萍到区政府参加危房改造会议后布置了危改工作,2013年7月其和黄小书参加区政府危改工作会议。按流程必须审核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的条件:一、本地农村户口;二、无住房户或者住在危房里;三、拆除重建必须得建有新住房。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户或者其他家庭是重点补助对象。但在实际工作中几乎没有进行对农户申请条件初核。对于村干部报上来的材料,村干部认为合适,便适合条件。3、证人黄X荣的证言,证实其自2011年5月起任覃塘镇镇长。覃塘镇的危房改造工作自其到任时起至2012年5月由曾繁茗分管。2012年5月至9月由罗X琴副书记管,同年9月起由镇记委书记李X昌分管,同年12月由谢X伦副镇长分管,但工作由镇民政办具体开展。4、证人马X华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1月至2011年4月在覃塘镇民政办任主任。期间,于2009年有第一批危房改造由镇民政办负责,区政府分配指标下来后,由镇分管领导做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再召集村干部开动员会,将指标分配到村委,由村干部对各农户情况进行摸排,由农户提出申请,经村委讨论后将名单报到民政办,由民政办派人上门拍照核实是否是危房,后将名单在村委公示,没有异议后由民政办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将名单报覃塘区危改办批准,才正式开展改造,完成改造后才拨款。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要符合:1、家庭困难;2申请对象住在危房里面。5、证人刘X星的证言,证实其任覃塘镇周村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要符合下列条件: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超生的话要交清社会抚养费。需要办理下列手续:1、填写危房改造审批表和申请报告,由村委盖章;2、农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3、提交银行存折复印件;4、农户要与政府签订危房改造协议书。按照程序,先由农户将申请报告、身份材料交给其,其将申请材料汇总给镇民政办,镇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危房改造农户指标,再由村委干部和党员代表召开村民主评议确定名单后公示,没有异议后将名单报镇政府民政办。但其所在的周村从来没有提交村民主会议进行名单讨论,只是由几个村委干部确定名单后交镇民政办。2007年至2011年是按程序办,但到2012年镇政府民政办的工作人员没有下去拍旧房子,房屋建设过程中也没有拍照,让农户自己拍好照片后拿到民政办,农户把房屋建好后才亲自拍照,对新房进行验收。2012年镇民政办刘建萍和另一工作人员小黄只是拍照,没有做任何工作。6、证人韦X权的证言,证实其原任龙岭村委支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要符合下列条件: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次要有旧瓦房,且是属于危房,农户要住瓦房里。瓦房不能用于养猪、牛,还需要建新房。2010年至2011年度,镇民政办都会派人拍三次照片,一次是对旧瓦房拍照,二次是对建设中的新房拍照,三次是对建好楼面的房屋拍照,而2012年前面二次照片,都是农户自己拍好后交给民政办,第三次民政办才去拍。2010年至2011年度每个危房改造户补贴款为16000元,2012年度为17600元。龙岭村确实存在户口在龙岭村,但在覃塘街居住的情况及有些农户冒名顶替。7、证人陆X成的证言,证实其原任姚山村委副主任、文书,负责民政工作。2012年度危房改造工作没有2009年度至2011年度一样做,镇政府民政办的人没有对危房改造农户的旧房屋、新房建设进行拍照,只是到了农户把楼面建好后才去拍照验收。由于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核实危房改造农户的真实情况,致使部分不属于危房改造对象的人也取得危房改造补贴款,其村村民陶X金、黄X福、陆XX、陆X东、黄X高属冒名顶替,黄X家、黄X光、陆X丽、姚X鹏、陆X良、黄X清、李X兰属于已建有新房。8、证人李X生的证言,证实其现任大郭村副主任、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要符合下列条件:1、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次农户要住瓦房里。3还需要建新房。大郭村不符合条件又取得补贴款的有:黄X良、黄X源、农X连、曾X献、黄X金、潘X宁、李X佑、占X玉、黄X娇、黄X康、何X文、李X先。9、证人刘X廷的证言,证实其现任谷罗村村委副主任、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要符合下列条件:1、要有危房;其次农户要住危房里。3还需要建新房。谷罗村不符合条件又取得补贴款的有:戴X生、孙X本、张X权、孙X明、刘X友。卷六P114-12110、证人杨X强的证言,证实其现任谷罗村村委支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要符合下列条件:1、住在危房里;2、家庭困难;3、要建有新房。其负责的谷罗村有下列人员不合条件:曾X游、罗X才、杨X革、杨X慧。11、证人曾X友的证言,证实其现任覃南村委副主任、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要符合下列条件:1、住在危房里;2、家庭困难;3、要建有新房。其负责的覃南村有下列人员不合条件:黄X寅、黄X升、黄X安、曾X福、黄X华、黄XX、黄X生、周X业、黄X太、黄X南、黄X华。11、证人李X群的证言,证实其现任珠砂村委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要符合下列条件:1、住在危房里;2、家庭困难,优先照顾五保、低保、残疾户;3、要用补贴款建新房。其负责的珠砂村有下列人员不合条件:李X廷、黄X龙、李X炎、李X康、姜X伟、蒙X开。12、证人黄X珍的证言,证实其原任甘碑村委妇女主任、文书,负责民政方面工作。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要符合下列条件:1、要有自己的旧房子,且住在危房里;2、家庭困难,优先照顾五保、低保、残疾户;3、要用补贴款建新房。其负责的甘碑村有下列人员不合条件:覃X提、吴X礼、黄X荣。13、证人曾X志的证言,证实其现任龙岭村文书。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要符合下列条件:1、要有自己的旧危房,且住在危房里;2、家庭困难;3、要建有新房。其负责的龙岭村有下列人员不合条件:何X贤、曾X令、陈X贵、陈X海、曾X新、林X贵、林X福、马X荣、韦X成、陆X群、覃X波、刘X娇、陆X芬、龚X才、韦X丽、覃X敬、覃X全、陆X强、闭X兰、黄X珍。其和其爱人黄玉X都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条件,但其于2012年利用其负责龙岭村危房改造工作出之机,以其爷爷的旧瓦房,以黄X珍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得到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14、证人陶X金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外群山屯人,其是孤寡老人,是五保户。其原来和其侄子陶X成一起居住在共有的旧房子里。是陶X成帮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16000元,但政府相关部门没有找其核实情况。15、证人陶X成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外群山屯人,其和其叔陶X金共同居住在一座砖瓦结构的旧瓦房里面。2011年7月其拆掉和其叔共同居住的旧瓦房后开始建新房,并以陶X金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16000元,所得款用于建设新房。16、证人黄X福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林村屯人,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1998年建有一座120平方米的楼房。2011年8月以其父亲留下的泥瓦木结构的旧瓦房,以自己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16000元。所得款用于建设其弟黄X富的房屋。其在建房时也将以其名义申请,所得款用于建设其弟黄X富的房屋的情况告知镇政府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没有提出意见。17、证人陶X英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新柳屯人,其与丈夫黄X丰、二儿子黄X家、四儿子黄X桂同一个户口簿,其住四儿子黄X桂家、其丈夫住三儿子黄X仙家。其与丈夫十几年前建有一层260平方米的楼房,每个儿子分给一间,后黄X家将其所有的一间房让给黄X仙,黄X家便没有房子居住,为此,其于2011年农历2月份,以黄X家名义以其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得到17600元,全部用于建黄X家的新房。18、证人陆XX的证言,证实其原居住在其爷爷建的房子,因房子漏雨,便搬到其哥哥陆毅X家居住。2011年其建成一层楼房,同年8月其以自己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得到16000元。19、证人黄X光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林村屯人,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3月其以80年代建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获得17600元,所得款用于建设新房。20、证人韦X标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新廖屯人,其爱人是陆X丽,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8月其拆除其居住的旧瓦房建新房,并以其妻子陆X丽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得到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21、证人姚X军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上姚屯人,姚X鹏是弟弟,其母亲随姚X鹏生活,但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姚X鹏和其母亲住在其父亲70年代建的瓦房里。2012年4月其帮助姚X鹏拆除其居住的旧瓦房建新房,并帮助姚X鹏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得到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22、证人陆X东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水源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7月其拆除其居住的其父亲留下的旧瓦房准备建新房,并搬到其叔的旧瓦房居住,2012年6月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8月开始建房子,后得到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23、证人陆X良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水源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7、8年前其和其大哥拆除其父亲80年代建的旧瓦房,并与其大哥各分一半宅基地,其大哥建起新房,其在旁边建起三间水泥砖木结构瓦房居住。2012年5月其以其父亲70年代在村边山脚建的用于放柴火的砖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8月开始建房子,后得到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24、证人吴X容的证言,证实其是韦X双的妻子,住姚山村,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夫妻全家都住在其家公于1992年建的楼房里。因楼房不够居住,其便于2012年农历7月开始建新房,并以韦X双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得到17600元。25、证人黄X清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旧廖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2011年11月其打好地基后因没有钱无法建房,后经镇政府民政办人员的提醒,其于2012年4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12月建好了120平方米房子,后得到17600元。26、证人黄X高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新伍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其和其母亲及三个儿子的家庭成员原住在一座140平方米的房子里,每个儿子只有一间房,因为家庭人员多,无法居住,便以一座旧瓦房于2012年5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8月开始拆除旧瓦房建设新房,后得到17600元,用于两个儿子的楼房建设。27、证人李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姚山村新柳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2月拆除旧房子后因没有钱便停工,同年4月其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年底开始建设新房,共115平方米,2012年底得到补贴款17600元。28、证人黄X良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上郭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但其没有建新房,为了还债,其便以其小叔易X军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还债。29、证人陆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排厚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也是残疾人。其5个儿子都已独立生活,2011年11月其以其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小儿子黄X星的新房。30、证人农X连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福龙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5个儿子都已独立生活。2011年其开始建设新房,2011年12月其以其大伯黄X景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房。31、证人曾X宁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上郭屯人,曾X献是其侄子,是一个孤儿。2011年其帮助曾X献以曾X献居住的破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房。32、证人蒙X华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郭留屯人,其于1996年建设二层伙房,两儿子已分开居住。其儿子蒙X富居住在其分给的旧瓦房里,蒙X富于2005年打好房子地基,2011年建好楼面,其以儿媳黄X金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7000元用于建设新房。33、证人潘X宁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排厚屯人,其夫妻均是残疾人,与三儿子黄X粤同是一个户口簿。2000年其夫妻建设有一层80平方米的楼房,后四个儿子搬进去居住。其夫妻还在旧瓦房居住。开始建设新房,2011年其以夫妻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房。34、证人李X佑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中郭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但其属于居住在危房里,2012年5月其以其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同年8月开始拆除旧瓦房建设新房,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35、证人吕X玉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24队人,其属于低保户。2010年2月其在空置的地上打地基,但没有钱起房子。直到2011年2月才开始建设100平方米的楼房。2012年8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时已进去居住1年多,后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归还欠其妹妹的债务。36、证人黄X娇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中郭屯人,其属于低保户,与小儿子李X楠一起居住。2012年其以其家公建的旧瓦房并以李X楠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李X楠建设新房。37、证人黄X康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福龙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儿女已分出居住。2012年6月以黄X昌的名义并以其和黄X昌共同居住的危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补贴款17600元建设新房。38、证人何X成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水车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何X文是其侄子,家庭只有何X文和何X文母亲谢X兰,何X文精神有问题。因此2012年其以何原文居住的旧瓦房并以何X文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何X文的新房。39、证人李X先的证言,证实其是大郭村郭留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04年其大儿子蒙X有建好三层以楼房后,其和大儿子一起居住。2012年10月其以其于1977年建设的旧瓦房,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二儿子蒙X豪的新房。40、证人何X贤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现在覃塘镇新鑫源饭店打工,其妻子在超市打工。2011年3月其和弟弟何X一起以其父亲留下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8月开始建设三层楼房,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41、证人曾X令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残疾户,两个儿子已分开生活。2011年上半年其以其2003年建房时拆除的于上世纪70年代建设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但其没有建设新房,得到补贴款17600元。42、证人陈X贵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儿子12岁,是残疾人。几年前其拆除旧瓦房后建成一间十几平方米的平顶房,一家4人便在里面生活。2011年5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后开始建设新房93平方米,后得到补贴款16000元。43、证人陈X海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7月其以其1975年建设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给其三儿子陈X秋建设新房。44、证人何X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现在覃塘镇新鑫源饭店打工,月收入1300元。2011年3月其和大哥何X贤一起以其父亲留下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同年8开始建设三层楼房,得到的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45、证人曾X新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人,其是孤寡老人,低保户。2009年以其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并于2011年12月建设新房一层,2012年农历3月得到的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房。46、证人林X贵、林X福的证言,证实其俩兄弟是龙岭村六村芦屯人,家庭均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于上世纪80年代便搬到覃塘街居住。后其以其父亲留下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补贴款16000元。47、证人覃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桐岭屯人,其丈夫耳聋,属于低保户、残疾户。2012年3月其以其家公留下的旧瓦房,以其丈夫马X荣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虽然每层面积是105平方,共建设三层,但大部分钱是儿女承担。48、证人韦X成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2月其以其父亲分给其的2间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面积是110平方米。49、证人韦X文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农历2012年2月其以其父亲分给其的旧危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50、证人陆X群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2012年3月其以其父亲分给其的2间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第一层面积是80多平方米,2013年3月开始建设第二层。51、证人覃X波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龙峨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残疾户。因其没法居住在其父亲分给其的旧瓦房,便于2010年8月搬到其哥哥覃X杰家中居住。2012年4月其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二层面积共220平方米。52、证人刘X桥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4月其搞好地基后其以分得的其中一间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共建三层,面积是300平方米。53、证人陆X芬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和丈夫随小儿子韦X平生活。农历2012年3月其丈夫韦X到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共得到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韦X平的新房。54、证人龚X光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桐岭屯人,其是贫困户。因为南广铁路征地需要征用其已打好地基的宅基地,政府部门在答应给其两个危房改造补贴款的名额,其才签订征地合同。因此,其于2011年3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补贴款16000元;于同年11月以其儿子龚X才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得到补贴款17600元。55、证人韦X丽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于2011年搬到覃塘镇居住。2012年7月其以其丈夫和小叔陆X柱共有的半平顶楼、一半砖瓦房的房屋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56、证人覃X敬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家庭属于低保户。其于2012年3月以其爷爷留下的旧瓦房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但没有在里面居住,因房子不能住,其已搬到其侄子覃X家空置的旧瓦房居住。得到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二层共200平方米的新房。57、证人韦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燕屯人,其家庭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其以一直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58、证人陆X强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保村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但其一直和其父母住在其父亲的旧瓦房里面。2012年4月其以其父亲分给其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面积是50多平方米。59、证人闭X兰的证言,证实其是龙岭村六村屯人,其不符合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条件。2012年12月其丈夫韦X权及马X伟、刘建萍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其领出来后交给韦X权保管。60、证人戴X庭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李屋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但其小儿子戴X生生前因患精神病,享受低保,后于2012年2月18日去世。2011年其以其自有的旧瓦房,以儿子戴X生的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61、证人孙X本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孙屋屯人,其属于低保户。其于1994年建设一幢一层130平方米的楼房。2011年其以自有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同年8月建设的新房。62、证人张X权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张屋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于1994年建设一幢一层130平方米的楼房。2011年其以其叔张X旺的旧瓦房,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其婶陈X芳的新房。63、证人丘X亮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张屋屯人,其和其妻子属于低保户。其和其妻子随二儿子丘X林生活。2011年其以自有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丘X林的新房。64、证人罗X才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晒谷岭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于1996年建设一座二层的楼房。2011年其以父亲建设、由其父亲和弟弟罗X球居住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罗X球的新房。65、证人孙X明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孙屋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01年其建设一座二层的楼房。2011年其以其父亲建设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新房。66、证人杨X慧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人,但已于1986年出嫁给覃塘街的容泽伟。其属于残疾人。2011年其以其父母在谷罗村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在覃塘社区13队在瓦沽岭的南广铁路回建地新房。67、证人刘X友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遥望屯人。其属于低保户。2011年其以其父母所建的危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面积为110平方米的新房。68、证人杨X革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竹围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其以其父母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新房。69、证人曾X游的证言,证实其是谷罗村晒谷岭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其以其父母所建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面积为116平方米,共三层楼房。70、证人黄X安、黄X升的证言,证实其兄弟均是覃南村碑头屯人。2011年3月其两兄弟及大哥黄X寅以其父母所建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各自用于建设各自三层楼房。71、证人曾X由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米冲屯人。2011年其儿子曾X福以其所建,后分给曾X福,现用于装柴火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面积为116平方米,共三层楼房。72、证人黄X华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碑头屯人。2011年其以其父亲所建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为8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73、证人黄X良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六岸屯人。2011年其以其307核工业集团的红砖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为82平方米的楼房。74、证人黄X生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碑头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以其父亲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130平方米二层楼房,共260平方米。75、证人黄X和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六岸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其以其父亲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120平方米的二层楼房,共240平方米。76、证人黄X灵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六岸屯人。2010年其以其父亲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40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为140平方米的一层楼房。77、证人李X凤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大罗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2年其以其丈夫周X业的名义,以其家公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三层楼房。78、证人黄X太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碑头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以其父亲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为130平方米,共260平方米的楼房。79、证人黄X华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碑头屯人。2012年其以其父亲分给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每层面积为120平方米,共240平方米的楼房。80、证人黄X南的证言,证实其是覃南村六岸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以其父亲分给其和其大哥共有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7600元用于建设面积为160平方米的楼房。81、证人李X廷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珠砂屯人。2011年其以其2009年建设的平顶楼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楼房。82、证人黄X秋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青云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其以其分得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楼房。83、证人李X炎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珠砂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其以其弟李X健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新楼房。84、证人李X群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珠砂屯人,现任珠砂村支书。2011年前其属于低保户。2011年其以儿子李X康的名义以其父亲留下的几个兄弟共有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其所有的新楼房。85、证人姜X伟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珠砂屯人。其于1999年建设了一幢新楼房。2011年其以其父亲留下的青砖瓦房,以其名义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其侄子姜X威建设新楼房。86、证人蒙X开的证言,证实其是珠砂村珠砂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其以其父亲留给其兄弟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二层新楼房。面积400平方米。87、证人覃X提的证言,证实其是甘碑村桥头屯人。2011年其通过原在甘碑村委任职的哥哥覃X贵,以其父亲于上世纪80年代建设的青砖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二层新楼房。面积280平方米。88、证人黄X荣的证言,证实其是甘碑村甘碑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其以其1982年建设的一座平顶楼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其二儿媳莫小芳的84平方米新楼房。89、证人吴X毅的证言,证实其是甘碑村上甘碑屯人。其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户或者其他贫困户。2011年其以其父亲的名义,以其父亲建设,现用于放农具、养牛的旧瓦房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得补贴款16000元用于建设其二层新楼房。面积240平方米。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建萍的供述,证实其于2011年8月左右任覃塘镇民政办负责人,主持镇民政办工作。2011年6月份左右由时任组织委员的曾繁茗分管。民政办主要工作是五保户、低保户、救灾物资发放等事务,2010年成立危房改造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民政办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从2009年开始。申请危房改造的条件为:1、本地农村户口;2、住在危房里面或者无房户;3、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户或者优抚对象等贫困家庭。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流程是:1、农户自愿写申请报告,由村委调查,经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确定名单后进行公示;2、经村委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将名单及相关材料交民政办进行初审;3、确定给农户改造住房,填写申请审批表,同时签订改造协议书;4、农户建设住房。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交区危房改造办审批。由于工作多,就不参加村委一级的民主评议,因此,便会有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得到危房改造补贴款,对于村委报上的危房改造材料,民政办只是核对材料是否齐全?申请对象是否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属于五保、低保、孤儿、残疾人?是否经村委评定程序、结果是否合理,进行书面审核。在实际工作中,都是以村委报上的名单为准,也没有每户都上门核查,只是偶尔抽查几个农户,需要拍照的,也是由村委干部带去拍照,2012年甚至由农户自己提供旧瓦房的相片,对农户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所依据的旧书瓦房是否属实,没有进行核查。以至于出现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取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款。但其行为应不构成玩忽职守罪。2、被告人曾繁茗的供述,证实其于2010年10月任覃塘镇党委组织委员,2011年6月起分管覃塘镇危房改造工作,2012年10月调到覃塘区侨办工作。作为分管危房改造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分配危改指标到各村,并将方案落实到位;2、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监督农户申请补贴条件,做出审核意见;3、组织工作人员按照文件要求收集申请农户的各项材料汇总上报区危改办。申请危房改造补贴款的条件:1、本地农村户口;2、住在危房里面或者无房户;3、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家庭户或者优抚对象等贫困家庭;4、要建好自己的新房。但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按照规定认真履行上门核查监督的职责,致使出现了不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并取得危房改造补贴款,经核查共有78户不符合条件的农户取得了危房改造补贴款。但其认为,其已履行了职责,虽然也导致了损失,但其行为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罪。综合证据被告人曾繁茗于2010年9月10日由中共覃塘区委任命为中共覃塘镇委员会组织委员,分管民政工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工作。被告人刘建萍于2011年5月起任覃塘镇民政办负责人,2012年5月任覃塘镇民政主任。覃塘镇的危房改造项目自2009年开始由覃塘镇民政办负责实施。被告人曾繁茗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其伙同刘建萍共同收受刘X廷、杨X强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伙同刘建萍收受其叫曾繁蔚收取的陆X强、韦X庭、陆X群、王X燕、刘X桥送的好处费24000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分二次收受韦X丽夫妇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分二次收受马X伟送的好处费3000元,收受潘X英送的好处费2000元,收受周X明送的好处费3000元,收受覃X洲送的好处费150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建萍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已掌握的伙同韦X权、马X伟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并进行私分,伙同曾繁茗共同收受刘X廷、杨X强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收受陆X强、韦X庭、陆X群、王X燕、刘X桥送的好处费2400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繁蔚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供述其伙同曾繁茗收受陆X强、韦X庭、陆X群、王X燕、刘X桥送的好处费24000元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繁茗于2013年7月4日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8800元,同年11月14日向本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00元。被告人刘建萍于2013年7月15日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400元。被告人曾繁茗个人受贿金额为人民币12500元,共同受贿金额为28000元;被告人刘建萍个人受贿金额为5000元,共同受贿金额为28000元,共同贪污金额为17600元;被告人曾繁蔚共同受贿金额为24000元。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曾繁茗、刘建萍主动将其收受刘X廷、杨X强送的好处费退还给刘X廷、杨X强;被告人刘建萍主动将其与韦X权、马X伟共同贪污所分得的4000元退还给韦X权。被告人曾繁蔚退给陆X群、曾X生各4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材料证实:1、被告人曾繁茗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5月22日,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人员经依法询问谷罗村文书刘X廷后,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曾繁茗收受好处费人民币2000元的犯罪事实。2013年3-5月间,该局的侦查人员到覃塘镇姚山村、大郭村、龙岭村、谷罗村了解危房改造农户得到补贴款基本情况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曾繁茗在分管覃塘镇危房改造工作中可能涉嫌玩忽职守、受贿犯罪。并因没有认真履行领导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核查监督职责,导致不符合条件的62户农户申请得到危改补贴款,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1038400元。同年6月3日,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繁茗涉嫌玩忽职守、受贿进行初查。同月17日,该局侦查人员依法讯问覃塘镇民政办主任刘建萍,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曾繁茗与刘建萍共同收受村干部刘X廷、杨X强、王X燕等人送的好处费的犯罪事实。同月18日,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繁茗进行询问时,曾繁茗如实供述该院已掌握其伙同刘建萍共同收受刘X廷、杨X强好处费人民币4000元的犯罪事实。同月19日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繁茗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月19日,该院在对犯罪嫌疑人曾繁茗进行第一次讯问时,犯罪嫌疑人曾繁茗供述了伙同刘建萍收受其叫曾繁蔚收取的陆X强、韦X庭、陆X群、王X燕、刘X桥送的好处费24000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分二次收受韦X丽夫妇送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分二次收受马X伟送的好处费3000元,收受潘X英送的好处费2000元,收受周X明送的好处费3000元,收受覃X洲送的好处费1500元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刘建萍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3-5月间,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的侦查人员到覃塘镇姚山村、大郭村、龙岭村、谷罗村了解危房改造农户得到补贴款基本情况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刘建萍在负责开展覃塘镇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嫌受贿犯罪和没有认真履行上门核查监督职责,导致不符合条件的62户农户申请得到危改补贴款,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1038400元,还初步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刘建萍与龙岭村支书韦X权、村主任马X伟利用职务便利,以韦X权的妻子闭X兰的名义,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并进行私分的犯罪事实。同年4月10日经检察长批准,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建萍涉嫌玩忽职守、受贿进行初查。同月15日,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刘建萍涉嫌的经济问题时,犯罪嫌疑人刘建萍没有如实供述。同月22日,侦查人员在对周村文书刘X星进行调查时,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刘建萍分三次收受刘X星送的好处费2000元的事实。2013年5月9日,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玩忽职守对刘建萍立案侦查。同年6月13-15日,侦查机关在对韦仁权进行调查时,掌握了刘建萍伙同韦X权、马X伟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并进行私分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刘建萍于同年6月15日第二次、第三次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伙同韦X权、马X伟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17600元并进行私分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曾繁蔚的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证实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2日对曾繁蔚涉嫌受贿立案侦查。同月3日,犯罪嫌疑人曾繁蔚在第三次接受调查时,才供述其伙同曾繁茗收受陆X强、韦X庭、陆X群、王X燕、刘X桥送的好处费24000元的犯罪事实。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曾繁茗出生于1975年12月5日;被告人刘建萍出生于1970年10月28日;告人曾繁蔚出生于1980年6月5日。案发时均已达应负刑事责任年龄。5、任职文件及相关材料,证实被告人曾繁茗于2010年9月10日由中共覃塘区委任命为中共覃塘镇委员会组织委员,分管民政工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工作。被告人刘建萍于2011年5月起任覃塘镇民政办负责人,2012年5月任覃塘镇民政主任。覃塘镇的危房改造项目自2009年开始由覃塘镇民政办负责实施。5、暂收款收据,证实被告人曾繁茗于2013年7月4日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28800元;被告人刘建萍于2013年7月15日向覃塘区人民检察院退出赃款人民币10400元。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吻合,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萍、曾繁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曾繁蔚与被告人曾繁茗合谋后,利用被告人曾繁茗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应当以受贿罪进行处罚。被告人刘建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家财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受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萍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曾繁茗犯受贿罪,被告人曾繁蔚犯受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繁茗在负责领导、刘建萍在负责开展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对覃塘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均负有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身份及应该履行的职责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渎职犯罪的主体的认定规定。被告人曾繁茗在分管覃塘镇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确实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是对因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取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所造成的损失与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萍作为覃塘镇民政办主任,在负责开展覃塘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取得危房改造补贴款,所造成的损失与其有一定的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繁茗犯玩忽职守罪,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萍犯玩忽职守罪,予以支持。被告人曾繁茗犯受贿罪,涉案金额为40500元,被告人刘建萍为33000元,被告人曾繁蔚为28000元,均不满人民币50000元,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刘建萍犯贪污罪,涉案金额为17600元,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被告人曾繁茗、刘建萍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曾繁茗、曾繁蔚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刘建萍在共同贪污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建萍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出所得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繁茗、曾繁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繁茗在收受陆X兴、韦X丽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3000元后,送给被告人刘建萍好处费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建萍在侦查阶段和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均予以否认,目前到案的证据又不能证实被告人刘建萍收到被告人曾繁茗在贵港市区港宝街琼山羊肉馆交给的1000元,本院不予采信,应认定为被告人曾繁茗的个人受贿,对被告人刘建萍的辩护人陆X俭提出被告人刘建萍的受贿金额为33000元的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曾繁茗在收到刘X廷、杨X强代孙X明、杨X慧交来的委托其在危房改造验收时请领导吃饭的人民币4000元,与被告人刘建萍进行私分,且是在因刘X廷受到检察机关的调查时,才退给刘X廷、杨X强,其行为应属受贿,对被告人曾繁茗的辩护人甘X朋提出,该款属案发前主动退赃,不应将4000元计进共同受贿的涉案金额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曾繁茗的辩护人甘X朋和被告人刘建萍的辩护人陆X俭提出两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曾繁茗的辩护人甘X朋提出被告人曾繁茗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曾繁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刘建萍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刑期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14日起到2014年8月13日止)。二,被告人曾繁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对被告人曾繁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曾繁茗退出的赃款人民币29000元,对被告人刘建萍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4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胡献审判员:胡朝英人民陪审员:蔡坚
书记员:陈银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