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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 2013

张宏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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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猥亵儿童文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宏超,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眉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超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执行至2014年11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宏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宏超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宏超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6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霞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杜快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