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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被告人韩晟鹏猥亵儿童一案二审裁定书

(2013)铁刑二终字第0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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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猥亵儿童文书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韩某某(原审被告人),男,回族,1994年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调兵山市人,中专文化,系某集团某矿工人,现住调兵山市红房安居嘉苑小区******。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调兵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调兵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11月7日经调兵山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调兵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调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原公诉机关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士超、董丹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调兵山市人民法院(2013)调刑初字第00113号刑事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张栋松审判员::朱存根代理审判员::袁振尧

书记员::张春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