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女,2007年2月6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3,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黄某1之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1,女,2006年6月2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法定代理人郭某2,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郭某1之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2,女,2007年1月4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法定代理人黄某3,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黄某2之父亲。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1,女,2005年2月10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法定代理人林某2,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于陆丰市,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林某1之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潭水,男,1933年4月12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文盲,无业,住汕尾市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委托代理人张华进,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潭水之子。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1、郭某1、黄某2、林某1在二审期间提出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和被上诉人达成调解,要求撤回上诉,本院予以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1、郭某1、黄某2、林某1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骆金声审判员:李平审判员:陈朝伟
书记员:傅永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