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被告吕兆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兆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艳伟
书记员:岳威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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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被告吕兆臣,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兆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艳伟
书记员:岳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