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奇英。委托代理人:潘光沙。被告:汪振权。
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振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丛
书记员:王赛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