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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慈民初字第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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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成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洁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鲁裕泉

代书记员:胡瀚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