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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坤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解民一初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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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解放中路北苑**楼**。法定代表人韩聚军。被告李坤宴,男,成年,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坤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