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卫光。委托代理人:斯鑫。被告:郭贤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贤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郭贤光已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安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丽
书记员: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