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法定代表人韩聚军。被告崔小海,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焦作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荣应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