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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林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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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红旗中路**大院。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小梅,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委托代理人:林银汝、卢国桢,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林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