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祝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可超。
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人物业公司)诉被告刘可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人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可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某物业公司诉称:2009年6月27日,原告与武汉市丽水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物业费按每平米人民币1元收取。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有一套建筑面积为145.50平方米的房屋,自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15日共计14.5月未交物业费,原告多次上门催收均未果,现原告已于2012年6月15日退出丽水花园的物业服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15日的物业费人民币2,109.8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98.80元,合计人民币2,308.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刘可超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7日,原告利某物业公司与武汉市丽水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武汉市丽水花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对丽水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委托管理期限为2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原告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1元向业主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服务费的万分之五交纳滞纳金;双方并对物业管理服务的事项及质量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入该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但原告仍继续为丽水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2012年6月15日。被告刘可超系丽水花园小区4栋2单元101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145.50平方米,自2011年4月起至2012年6月15日止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累计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109.75元(145.50㎡1元/㎡/月14.5个月),为此原告曾向被告催收,被告未予支付,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物业管理费收取明细表、催收物业费通知单、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墨水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武汉市汉阳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证物业管理科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等书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丽水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原告进行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作为业主应履行相应的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如对原告的服务内容或质量不满意,可以与原告沟通协商,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反映自己的要求,而不应简单采取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被告拒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滞纳金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滞纳金的数额问题,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计算的滞纳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依法作适当调减,根据物业纠纷案件的性质及违约程度、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等具体情况,本院确定被告应支付滞纳金的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可超支付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15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2,109.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可超以人民币2,109.75元为标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滞纳金支付给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武汉利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刘可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黄玮
书记员:朱果
引用法律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