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武义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杭笑。被告:陶仙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仙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武义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武义宏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徐恒峰
书记员:颜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