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裘子健。委托代理人:赵垚瑶。委托代理人:杜小燕。被告:蒋云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蒋云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蒋云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任高翔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