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文化东路16巷**。法定代表人:刘亚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云,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忠久,男,住址:沈阳市大**。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忠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旺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智宇
书记员:高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