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雷永红。被告:邹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邹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龙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玮
书记员:朱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