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楼******。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刚,住吉林市。被告:李明杰,住吉林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孙兴华
书记员:张笑男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