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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杨明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威高民初字第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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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化西路75号。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经理。被告杨明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爱华

书记员:李芳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