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大榭开发区榭西邻里中心商业房**,实际经营地在北仑区岷山路和园小区。法定代表人:袁彩珠,副总经理。被告:顾淑群。委托代理人:周风燕,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淑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方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顾淑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大榭开发区黄金海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建根审判员:虞国安人民陪审员:周光依
代书记员:张哲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