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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俞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民初字第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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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明州西路**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王跃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福清,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俞福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俞福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邱小波

代书记员:陈冰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