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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甬仑民初字第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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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军。被告:胡成龙。

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北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方燕儿

代书记员:王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