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住吉林市。被告:柏冬,住吉林市。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惠娟
书记员:闫俊辰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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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住吉林市。被告:柏冬,住吉林市。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惠娟
书记员:闫俊辰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