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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柏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船民一初字第7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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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鸿博花园4号楼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住吉林市。被告:柏冬,住吉林市。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赵惠娟

书记员:闫俊辰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