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区柳州南路**。法定代表人金福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宗田,男。被告刑红霞,女。被告刑新福,男。
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刑红霞、刑新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大华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鄢志文
书记员:林苏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