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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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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邝颖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爱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柏辉,男,1974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原住,现下落不明。

原告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柏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爱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柏辉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座落在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的海德花园(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新达路**、陶然街**)是原告的物业服务单位。因原合同到期,故原告在2010年10月13日与广州市海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期限从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被告是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51号(德丽阁)907房业主。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该房屋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12.9543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135.54元。被告从2008年3月未向原告缴交物业管理费。原告曾起诉被告追缴2009年4月前的管理费等,已经广州市白云区法院生效判决处理。但被告仍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告至今拖欠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的管理费及原告代垫的水费,经多次催交未果。现请求判决:1、被告向原告缴交从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管理费2575.45元及滞纳金469.65元;2、被告向原告缴交从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9月11日期间原告代缴的水费675.8元及滞纳金198.17元;3、被告向原告缴交从2011年3月14日至2012年9月11日期间原告代缴的公摊电费151.1元及滞纳金49.13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柏辉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3日,海德花园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海德花园(广州市机场路1217-1291号、新达路26-80号、陶然街2-28号)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委托管理期限为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广州市机场路1231号、1241号、1251号、1263号、广州市白云区新达路28号、76号、68号):1.2元/月·平方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管理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继续为海德花园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是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251号海德花园907房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2.9543平方米,每月应交物业管理费为135.55元。被告至今欠交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共2575.4元。另查,原告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第2、3项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以上事实,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资质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企业与海德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海德花园的业主应受《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束。原告已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故原告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收取物业管理费的行为合法合理。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的管理费2575.4元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被告放弃己方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陈柏辉向原告广州市金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2575.4元及滞纳金(分别以当月应交物业管理费为本金,自次月1日起按每日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月琴人民陪审员:黎珍人民陪审员:陈笑玲

书记员:郑萍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