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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赵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3)迁刑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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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爆炸文书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2年9月3日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迁检刑诉(2013)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8月2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国瑞审判员:杨有保审判员:张瑞军

书记员:闻冬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