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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乔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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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爆炸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乔某某,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栖凤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3日作出(2006)淮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7月15日经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月16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某某系病犯,该犯在减刑后,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2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乔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乔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月2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高晓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