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4月1日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4月15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樊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