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甲,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投案后被内黄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7月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崔某甲在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周秀文
书记员:李旭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