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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文龙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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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文龙,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作登瑶族乡陇那村陇那屯**。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文龙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被告人黄文龙在未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将其与田东县作登乡陇那村购买的位于陇那屯公路两旁的桉树林砍伐并出售,经现场勘查和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东县调查设计队鉴定,现场被砍伐按树林木98株,折立木蓄积16.3913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农某某、黄某某、黄某将的证言;2、被告人黄文龙的供述及辩解;3、变价款收据;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伐根检量记录单;5、现场位置示意图、照片说明;6、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东县调查设计队鉴定结论、鉴定结论通知书;7、被告人黄文龙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文龙目无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文龙庭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黄文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文龙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韦良慧

书记员:向治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