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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方少生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东刑初字第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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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少生,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身份证号码:×××2414,壮族,文盲,农民,住广西××自治区××瑶族乡××号。辩护人韦家智,广西东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少生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少生及其辩护人韦家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方少生的辩护人韦家智提出:被告人方少生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且已向田东县林业局退缴木材变价款30000元,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至22日间,被告人方少生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擅自砍伐其包买黄乙位于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新发村那廖屯“贤兰坡”(壮话地名)的松林木,随后制材运输至田东县城销售。2013年4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方少生用桂L211**货车运输砍伐的木头至田东县人民政府附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并扣押得松原木107条,折合木材材积4.87立方米。经现场勘查和田东县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调查鉴定,田东县作登瑶族乡新发村那廖屯“贤兰坡”被砍伐的松林木面积为15亩,现场伐根503株,折合立木畜积179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该涉案松原木4.8777立方米已被田东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并移交田东县林业局。2013年5月9日,被告人方少生向田东县林业局退缴木材变价款人民币30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黄甲、黄乙、黎某某的证言;2、被告人方少生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示意图;4、照片说明;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田东县林业局收据;6、田东县森林公安局木材变价款收据;7、百色市林业勘察设计院田东县调查设计队立木材积鉴定调查报告、木材检尺登记表;8、田东县木材检验中心木材检验报告;9、鉴定结论通知书;10、抓获经过;11、被告人方少生的户籍证明。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少生目无国法,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少生的辩护人韦家智提出:被告人方少生是文盲,法律意识淡薄,且已向田东县林业局退缴木材变价款30000元,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方少生庭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所砍伐的木材及变价款已上缴林业主管部门,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现根据被告人方少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少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已缴纳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杨本干代理审判员:农家成人民陪审员:韦彩云

书记员:向治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