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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黄武官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3)平刑初字第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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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滥伐林木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官,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26日平果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11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黄武华,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官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潘巧燕担任法庭记录。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官及其辩护人黄武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X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黄武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X官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黄X官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⒈被告人黄X官滥伐林木的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⒉被告人黄X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建议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间,被告人黄X官以3500元的价格向韦某某购买位于平果县XX乡XX村1林班41小班的一片杉木。2009年4月间,被告人黄X官在未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将该处的杉木549株砍伐,立木蓄积量为18.5795立方米。2012年7月24日,被告人黄X官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平果县林业局林政股出具的证明,平果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韦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检尺草单,活立木材积测算统计表,鉴定技术资格证,平果县林业技术推广站出具的现场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官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经营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X官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X官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武官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官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亮

书记员:潘巧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