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仁汉,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思县看守所。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仁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仁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仁汉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仁汉犯滥伐林木罪成立。被告人韦仁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韦仁汉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森林资源,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仁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振生代理审判员:陈斌人民陪审员:黄识景
书记员:雷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