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2年9月2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2)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万某以8800元的价格购买了固始县三河尖三淮村村民宁某种植在自家地中的79棵杨树,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所购买杨树全部砍伐。后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折合立木蓄积20.5143立方米。2012年9月24日,万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万某供述,证人黄某、陶某、李某、宁某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滥伐林木罪。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万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伟
书记员: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