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甲。被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郑某乙。
申请执行人徐某、郑某甲与董某、郑某乙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微商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郑某乙在银行的存款17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董某、郑某乙在微山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转让知识产权款170000元,未经本院允许不得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