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贵林,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回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服刑。
新疆信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水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以马贵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服刑中,经本院2011年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3年10月8日提出对罪犯马贵林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马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1次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3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百分考核成绩良好。经审查,该犯2012年12月被评为局级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7月、2013年3月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1月、2012年5月、2013年5月获记功奖励3次。以上奖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马贵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贵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炳蔚审判员:张亚豪审判员:阿曼古丽
书记员:王锡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