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修华,女,1953年5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石志新,女,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礼福,男,1965年8月10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修华与被执行人石志新、邵礼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字第710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足额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0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管廷富
书记员:耿铭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